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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8月,多省药品督查检查即将开始,你准备好了吗?


导读

8月,持续45个月的医药流通行业大整治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大部分省份的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还在持续,或许会一直持续到8月末,紧接着,部分省份又将经进入药品督查检查的阶段,你做好准备了么?

8月各省检查形式、重点

省份

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重点单位

广东

8

飞行检查
延伸检查
异地协查
交叉检查

由省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河北

8

异地交叉检查

到期未报告的,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安徽

8

督查检查
飞行检查

1、上年度飞行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或单位;
2 药品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企业或单位;通过GS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
3、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或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
4、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民营医院、个体诊所。

湖北

8.01-8.15

异地交叉检查

1、拒不提交自查与整改报告的企业;

2、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

8.16-8.31

飞行检查

湖南

8

随机抽查

1、经营规模与实际销售额存在明显差异的企业;
2、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较大的单一品种的供货企业;
3、个别药品购销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企业;4  频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
5、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专管药品的企业;
6、有冷链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
7、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医院周边的零售药店等。

河南

8

开展督查

覆盖全部药品经营企业

吉林

8.01-8.08

督查总结

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福建

8

检查整治飞行检查总结督查

1、检查整治环节批发(连锁)企业检查要做到全覆盖。
2、对检查整治环节中中发现严重或屡次违反GSP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江西

8

监督检查

结合企业的自查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陕西

8

异地交叉检查
飞行检查专项督办

1 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
2、查处力度不够、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地市将作为重点飞检区域,加大检查频次和家数。

内蒙古

8

专项整治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

黑龙江

8

飞行检查

1、到期未报告的企业;
2、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

江苏

8

飞行检查

存在投诉举报、严重失信、质量风险管理隐患较大的药品经营企业

山西

8

集中整治

1、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市抽查2-3家企业;,

局部抽查

2、发现问题多的企业和此次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检查比例不少于30%。

广西

8

监督检查

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

甘肃

8

飞行检查

跟踪检查

把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批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青海

8

异地交叉检查

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

浙江

8

异地交叉检查

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

四川

8

飞行检查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

辽宁

8

异地交叉检查

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

山东

8

日常监管投诉举报

飞行检查

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

贵州

8

异地交叉检查
市局抽查省局核查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云南

8

异地交叉检查

到期未报告的,由省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西藏

8

异地交叉检查

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的或者对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宁夏

8

异地交叉检查

到期未报告的,由监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新疆

8

异地交叉检查

到期未报告的,由监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什么是督查检查?

近日,济南市药监局印发了《济南市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等。

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一)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生物制品的;

(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三)被举报投诉的;

(四)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的;

(五)基本**配送企业;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日程安排,落实配合检查人员;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取证;

(三)汇总检查情况,检查组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

(四)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论,双方无异议的,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相关的检查记录及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若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合理的意见,检查组应予以采纳。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五)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等报派出单位。

 

文章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