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9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区食药局结合GSP认证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药销售及**收存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销售**药等的行为。
通知指出:若发现零售药店违法销售**药等行为的将依法进行罚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一年内如有3家(次)及以上被查实未凭**销售**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并立案查处,期间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直至1年后抽查其所属门店无上述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结束后方可取消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近期,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政风行风专线回答市民问题的活动中,部分市民反映应加强对零售药店**药的销售,尤其是对***的销售要进行规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药销售的管理,确保公众用药**有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规定销售**药,进一步增强企业凭**销售**药的意识。
(二)向公众宣传**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滥用****的危害,提高市民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公布12331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区局的举报投诉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品、放射**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药不得开架销售。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素,含***复方制剂和**、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凭**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销售,并留存**备查,原**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三)其他允许销售的**药,应当尽量索取**,凭**销售。顾客实在不能提供**的,可以在执业药师(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在病历上记录购药品种、批号、数量、时间等,并填写 “**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和**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
(四)药品零售企业**药和非**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药或者甲类非**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药广告。
四、**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
(一)销售**药时,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规定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经核对并销售;**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其复印件。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药。
(二)实行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企业,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有药师现场负责**复核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开展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区局应当结合GSP认证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药销售及**收存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销售**药等行为。凡是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销售**药等行为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款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一年内如有3家(次)及以上被查实未凭**销售**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并立案查处,期间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直至1年后抽查其所属门店无上述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结束后方可取消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
文章来源: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