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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假药172万盒!昔日上市药企高管受审


导读

20161117日,一场曾震动国内医药界的大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两年前,因涉嫌违法违规生产护肝片,昔日的上市公司——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银制药”)被四川省食药监局立案查处。随后,该公司对2012年后生产的护肝片实施国内召回。

时隔两年,天银制药被控单位犯罪,公司董事长江某某、副总游某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172万盒、虚开增值税发票,站上了被告席。面对检方指控,两人当庭翻供,称并未用竹叶柴胡代替南、北柴胡作为原料。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审。


A庭审:一人涉两案

原上市公司高管受审

17日上午10点过,成都中院一法庭内,30余位旁听群众早早地占好位置。两年前,天银制药陷入假药案后,他们中有人选择了离开。

天银制药成立于1994年4月,其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药品。公司成立开始,游某担任副总经理,分管药品研发、质量等工作。2003年9月,江某某任天银制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管理。2008年,天银制药在纽交所主板市场上市,风头正劲。谁也没有想到,2014年,这家正忙着“开疆拓土”的上市公司却陷入假药案,该公司自2012年生产的护肝片实施国内召回。

沉寂两年后,天银制药再次走进公众视野。这次,江某某、游某两位公司高管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两案并审。一同受审的,还有公司采购部经理及给该公司虚开发票的药材经销商。律师席上,9个人坐成一排。

10点半左右,江某某被带进法庭,他看到旁听席上的熟人,举起戴着戒具的手,轻轻挥了挥。

B案情:涉嫌产销假药虚开增值税发票

检方指控称,经查,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天银制药在生产护肝片期间,经江某某与游某商议,以价格较低廉的竹叶柴胡,替代药品标准中规定的北柴胡、南柴胡进行投药生产,以及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购买五味子提取物进行投药生产。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天银制药生产的护肝片中,有20批次使用了竹叶柴胡,有25批次使用了外购五味子提取物,两者重复认定有11批次,共生产34批,1724331盒。这些护肝片均按假药论处,货值金额491万余元,销售金额450余万元。

同时,检方还指控江某某安排公司采购部经理黄某,通过药材经销商何某,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向四川一医药公司经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天银制药税款。经调查,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天银制药接受该医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7份,价税合计7607余万元,进项增值税额875余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检方请求法庭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天银制药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江某某、游某刑事责任。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天银制药在纽交所主板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TPI。17日,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已经退市。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2014年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在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成都龙泉的天银制药涉嫌违法违规生产护肝片,存在**隐患。

随后,国家食药监总局将此案移交由四川省食药监局侦办。在约谈了天银制药的法定代表人后,四川省食药监局决定责令天银立即对2012年以来生产的所有批号护肝片实施召回。同时,省食药监局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同年2月25日,四川省食药监局正式对天银制药涉嫌制售假劣中药一案立案调查。

曾参与调查过此案的食药监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调查显示,该公司涉嫌用竹叶柴胡代替南、北柴胡,作为护肝片的原料,“而据《药典》记载,竹叶柴胡并不能用作护肝片的原料。”

不久后,四川省食药监局对天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批号为140101、140102的护肝片共计97494盒;没收召回假药护肝片共131273盒;没收违法所得413万余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共计1474.3万余元。同时,责令其片剂制剂停产整顿3个月。

据了解,天银制药已交纳罚金,并放弃申请行政复议。

C翻供:被告称未用“竹叶柴胡”生产护肝片

17日,在法庭上,江某某并不认可检方对自己的指控。随后,游某也当庭翻供。两人均称,在生产护肝片时并未用过“竹叶柴胡”。

“我们没有用过竹叶柴胡做替代原料。”江某某说,关于五味子提取物,当时也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在公司达不到那种技术的情况下,找了外地的一家公司购买,仅仅是在外面增加了一道工序,并未改变这个药品任何的成分,“当时这种情况比较普遍,顶多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没想过还会追究我们刑事责任。”

在侦查阶段,游某曾多次供述曾使用过竹叶柴胡。在法庭调查时,他却当庭翻供,“当时我得到的消息是上下都认了,我才说用过竹叶柴胡。”

证据显示,在涉嫌有问题的低价柴胡一栏,每次都有游某的签字。游某解释称,开始是一事一签,后来为了方便,他们就做了签字用的模板文件,下面的员工只需要把东西记录到已经签好字的文件上,“所以我根本不知情”。

除了游某的证言,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指控天银制药使用过竹叶柴胡的证据。然而,对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游某持有不同观点。“当时之所以要认这个行政处罚,是因为我们药品GMP证书被收了,无法生产,市场损失巨大。”游某说,当时还是法人代表的江某某让他赶紧到食药监局处理这事,不然市场没了,“我们这才接受了行政处罚”。

庭审时,两人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竹叶柴胡是全草,形似竹叶,而南、北柴胡只能用根入药,从外形上有很大差别。在现有生产一线员工的证词中,无一人明确说见过竹叶柴胡。此外,江某某等人还称,认定为假药,应该有相关的检验报告。

检方回应称,证据方面,指控方依据的主要是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天银制药并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已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假药。此外,食药监局的一份鉴定报告结论显示:该药未报请批准,可能贻误**,造成潜在**隐患。

庭审进行了5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记者吴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