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新闻 >

公司新闻

【新闻速递】总局公告:儿童被禁用含可待因药品、**服药期间不得开车


导读

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对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反应】、【禁忌】、【儿童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等项进行修订。

说明书中增加了:“12岁以下儿童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已知为CYP2D6超快代谢者禁用”;在【儿童用药】项下再增加“本品仅用于急性(短暂的)中度疼痛的**,且只有当疼痛不能经其他非甾体**药(如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缓解时才可使用”等内容。并明确指出: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应注明“长期使用可引起依赖性”“超大剂量可导致死亡”。

总局要求所有含可待因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7228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总局关于修订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16年第199号)

根据药品**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反应】、【禁忌】、【儿童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等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含可待因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含可待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含可待因药品为**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

现将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公布如下:

一、【禁忌症】增加以下内容:12岁以下儿童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已知为CYP2D6超快代谢者禁用”。

二、【**反应】增加“呼吸抑制”的**反应。

三、【儿童用药】项下,应注明“12岁以下儿童禁用本品。对于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的12—18岁儿童和青少年不宜使用本品。”

另外,对于用于镇痛的含可待因药品,在【儿童用药】项下再增加“本品仅用于急性(短暂的)中度疼痛的**,且只有当疼痛不能经其他非甾体**药(如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缓解时才可使用。”

四、【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下,应注明“哺乳妇女禁用”,并增加以下内容:

“哺乳期母亲使用可待因可分泌至乳汁。在可待因代谢正常(CYP2D6活性正常)的母亲中,分泌至乳汁中的可待因量很少并呈剂量依赖性。但如果母亲为可待因超快代谢者,可能出现**过量的症状,如极度嗜睡、意识混乱或呼吸变浅。母亲乳汁中的**浓度也会升高,并可导致乳儿中产生危及生命或致死性**反应”。

五、【注意事项】项下,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禁用于已知为CYP2D6超快代谢者。可待因超快代谢患者存在遗传变异,与其他人相比,这类患者能够更快、更完全地将可待因转化为**。血液中高于正常浓度的**可能产生危及生命或致死性呼吸抑制,有的患者会出现**过量的体征,如极度嗜睡、意识混乱或呼吸变浅,目前有与可待因超快代谢为**相关的死亡**事件报道。在扁桃体切除术和/或腺样体切除术后接受可待因**,存在使用可待因在CYP2D6超快代谢的儿童中发生过呼吸抑制和死亡的证据”。

(二)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三)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六、【**过量】项下,应注明“长期使用可引起依赖性”“超大剂量可导致死亡”。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