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日期:2024-11-23 02:02
浏览次数:4450
摘要: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节 原 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百七十九条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节 委托方

  **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百八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受托方

  **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百八十五条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百八十六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节 合 同

  **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百八十九条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关于我们| 易展动态| 易展荣誉| 易展服务| 易家文化| 英才集结号| 社会责任| 联系我们

备案号:粤ICP备1101088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40202000312| 版权问题及信息删除: 0756-2183610  QQ: 服务QQ

Copyright?2004-2017  珠海市金信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行业网站百强奖牌 搜索营销*有价值奖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商
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相关企业负责,易展仪表展览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