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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招标中介不满新收费政策(二)

发布时间:2011-07-13

机电招标中介不满新收费政策(二)

新政策不符合市场规律?

  按照国家计委的本意,出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希望有助于取消招投标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纠正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据悉,国家计委在出台此办法之前,曾于2002年4月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明确提出将要改变现行收费方向,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并鉴于机电设备招 标代理和药品招标代理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从2004年1月 1日正式实施;2002年10月又出台“暂行办法”,并重申了实施日期。

  但不曾想,其中关于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更改激起了机电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满,他们认为新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市   
场规律。

  就在国家计委出台“暂行办法”不到半年,业界对此已经做出了强烈的反响,直到这次国内20多家代理机构负责人聚首北京,举办研讨会。

  这些负责人对新办法规定的“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方式很是不满。他们认为,“暂行办法”对不同的招标内容、不同的招标项目、不同的交易金额收费标准都做了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20%。对于收费标准的调整,代理机构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收费方式的改变则会给业界带来很严重的影响。招标代理属于中介代理服务,仅向委托方收费显然不符 合市场取向和鼓励竞争的原则。很可能会造成行业内**问题的扩延,显然不符合国家计委出台此办法的初衷。

  支持他们的理由是,在国际上,招标属于工程咨询范畴,而咨询行业一般是为委托人服务的机构,其回报取决于委托人利益获得的多少。而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则有所不同,它是为双方业务进行服务的,既为委托方代理采购,又为投标方提供商业机会,中标并售出产品和服务的投标方也是招标的受益者,因此,收费方式的改变很容易造成代理中介与委托方串通一气,使现在招标代理业中的规避招标以及不规范招标问题突出起来,从而使整个行业陷入困境期。

  据一组资料显示,我国机电招标代理中介的生存状况不尽如人意,目前国内通过招标代理的设备购买只占到整个流通项目的3%至10%,可见,中介代理并没有进入到各个领域的主流购买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表明,如果企业自己具有招标资格,可以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一旦收费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企业进行招标活动还需付费。显然,这样会促使一大批企业转向自己进行招标,从而使得依靠这项业务生存的招标代理中介失去存续之本。

  杨宏斌认为,从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目前的发展来看,*合适的办法就是向委托方和中标方双方进行收费,或者沿用1999年以后的向中标人收取佣金的方法比较适合当前发展需要。

  显然,收费方式*终需由国家计委决定。据悉,目前,国内机电招标代理机构已经联名向国家计委反映这一情况,正在等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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