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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衡器产品标准的现状

由于衡器产品属于计量器具,而大部分衡器产品在我国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必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作为衡器产品的标准在计量特性要求、测量方法上应尽量满足上述各类衡器的国际建议的要求。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同时指出“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在该文件的附件中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也列入了采用国际标准的范畴。ISO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名单可在 http://www.wssn.net./WSSSN/index.html 查阅。
由于在国际上衡器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产品标准,因此我国衡器产品在标准的制订中,唯壹可依据的就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各类国际建议。而需要说明的是,国际建议(OIML R)是关于衡器检定规程的建议,相当于我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而非衡器产品的标准。与衡器的国际建议(OIML R)等同的内容能否替代衡器的产品标准呢?
如何理解产品标准与国际建议的关系是目前摆在我国衡器行业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衡器产品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与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凡涉及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国家**、生态环境**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我们所说的衡器产品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一旦被采用,则对于企业来说是必须执行起来不打折扣的。
目前我国的衡器产品中还分别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般情况下,一种产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以不要再另行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但是如果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则可以另行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原则上企业标准应高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