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辐射量**标准
根据国标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标准规定:
1、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离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限值1µSv/h。
2、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连续5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
2.1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2.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
2.3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
3,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的学生,年有效剂量不超过6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mSv,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
4,建议选择辐射检测仪有效测量范围是0.01-1000µSv/h。
粤公网安备 44031102000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