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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辐射量**标准-

环境辐射量**标准

根据国标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标准规定:

1、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离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限值1µSv/h。

2、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连续5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

2.1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2.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

2.3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

3,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的学生,年有效剂量不超过6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mSv,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

4,建议选择辐射检测仪有效测量范围是0.01-1000µSv/h。

MR-50EXP型辐射检测仪

粤公网安备 44031102000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