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饰材料可燃性的试验方法
1. 目的 1.1 本文档的用途是确保12,5mm 车内空间中空气可流通空间所使用的材料与FMVSS 302 的阻燃要求相一致。 2. 参考 1972-07-01 发布的USA FMVSS 302,同样包括日期标注了1975 年9 月10 日的Notice 9 中的要求。 3. 范围 3.1 此试验叙述了测量汽车内部材料暴露在规定及谨慎控制条件后的本生灯下的燃烧率。它同样适用于12,5mm 车内 空间中空气可流通空间所使用的单种材料及复合材料,包括为乘客在碰撞中接触到而设计用以吸收能量的碰撞展 开元件。 此程序要求所有RES.30.MS.302 中提及的材料在附录A 中定义的老化周期前后的都能满足Clause 5 的要求。 4. 常规要求 4.1 多个实验室进行的评估显示出对这种试验结果的重复能力有多种影响,由于这种原因此程序注明了所有会被依附 的因素,尤其是有关试验橱和通风橱的结构及使用的因素。 4.2 在附录 A 中注明的老化周期前后的材料的燃烧率都必须测量。一旦给予一种材料*初的核准,所使用的附加阻燃 剂就不能出现偏差,除非买方签署同意。 4.3 所有适用的工程图纸都必须包含材料燃烧率需符合罗孚工程试验方法 RES.30.MS.302 的要求。 5. 技术规范要求 5.1 Clause 7 中描述的试验样件不能燃烧,或表面不能通过速度为80mm/min.的火焰。然而,如果从开始燃烧60 秒 内材料能停止燃烧且没有烧毁或从开始燃烧到熄灭距开始燃烧点50mm 没有烧毁,便认为符合要求。 5.2 供应商需证明所有供应的材料满足罗孚工程试验方法RES.30.MS.302。供应商需确保材料能用任何买方所同意的 附加方法进行鉴定 6. 试验设备 6.1 易燃性试验橱 6.1.1 样件应在水平试验橱中进行燃烧试验以避免收到气流的影响。 6.1.2 试验橱应使用FIG 1 中描述的0,91mm 的钢(20 swg)或3,25mm 的铝片建造(10 swg)。 6.1.3 内部尺寸为381mm 长,355mm 高,205mm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