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禁止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费品
为了强化循环经济,草案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逐步实行阶梯式收费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广东拟立法禁止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费品
为了强化循环经济,草案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逐步实行阶梯式收费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为了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杜绝资源浪费,近日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规定,餐具、牙膏、牙刷、拖鞋等一次性消费品和塑料购物袋将被禁止无偿提供,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高1万元罚款。
水电气阶梯式收费应当听证
为了强化循环经济,草案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逐步实行阶梯式收费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为了规范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拆除、改造,避免浪费,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应当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
草案还对公共场所垃圾回收作出了规定,城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草案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照要求建设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无偿提供餐具牙具拖鞋
一次性消费品和塑料购物袋此次正式被列入立法禁止提供的范畴。草案提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餐具、牙具、拖鞋等一次性消费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违反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对废旧节能灯及电池的回收,草案规定,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及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在广东省境内销售、使用的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装置。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企业,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含有毒物质被吊销执照
草案对产品和包装物对有毒物质的标示作出了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和终使用后的处置方法等信息。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提出,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采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玩具、室内装修材料等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的产品中使用列入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原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扶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
据了解,为了细化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扶持,草案专门指出,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及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用地指标等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
根据草案,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政策的企业及项目,按照现行国家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草案还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清洁生产企业标志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