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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

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
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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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是致力于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特别是太阳能工业领域中高温技术的研究机构。等相关企业和经销商自愿组成的国内性行业组织,英文为China Solar Energy Engineering Society“CSEE”简称。太阳能工程学会是由邰红兵先生创始,前身建立在“西北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基础上而产生,后期经国内各地的近三百位太阳能生产企业和工程服务商组成的“太阳能工程学会”,目的是加强生产企业和工程服务商之间的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完善太阳能工程设计方案并提高太阳能工程质量。发挥“太阳能工程学会”信息优势,让广大太阳能工程学会会员能及时有效了解和掌握行业和市场信息;发挥太阳能工程学会技术优势,有针对性地做好工程设计,提高行业整体工程质量;利用太阳能工程学会的技术和信息优势,改善工程的**设计和安装技术,以推动我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章 学会制度与职能:
**条 任务与职责
(一) 定期召开太阳能热利用企业代表、经销商代表论坛,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二)组织行业展会,采用集体参会的形式开发市场,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减少市场开发费用;
(三)依据实际工程设计需要,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和指导,促进技术进步;
(四)建立和健全工程设计方案,合同,验收等资料,促进行业工程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国内工程配套产品的资料库,便于学会成员的信息共享。
(六)建立.健全太阳能工程技术资料。
(七)利用太阳能工程学会的技术优势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八)妥善解决框架内学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九)对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商共议,合作共赢。

**条 组织与管理
(一)太阳能工程学会网站学会指定宣传媒体,定期上发布学会发展动态,提高学会成员的行业影响力;
(二)凡中国太阳能热利用相关企业及机构和个人都可加入学会;
(三)凡加入太阳能工程学会的单位,按照太阳能工程学会的认证条件,可使用“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工程技术认证”和“太阳能工程学会”的标志;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 所有经工商局核发和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加入学会手续后。成为本学会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二)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三)致力于推广太阳能工程领域运用发展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成员入学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学会的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学会会长单位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 学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为学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客户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声誉,交纳成员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学会成员退出学会应书面知会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学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学会的*高权力机构是学会成员大会。学会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学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本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学会理事会组**员。
(五)聘请本学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会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会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会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学会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学会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学会大会。
(四)向学会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专职人员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学会会员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十条 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二条 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数额的五分之一。
**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学会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收入。
**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成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十九条 本学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会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学会的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章程经中国太阳能工程学会**次成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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