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试验后,应对试验样品进行1-2h恢复处理,有关标准规定应在大气条件下恢复,如要求在控制的恢复条件下恢复时,可将品移至另一高低温试验箱内进行,转移样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有关标准无规定,一般不应超过10min,也可将试验样品仍留在原路试验设备内进行恢复,此时,应将试验箱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在0.5h内降至75%±3%,然后在0.5h内将温度降至实验室的温度,容差为±2℃,恢复时间应从达到规定的恢复条件时算起,对热时间常数大的试验样品,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应采取特殊措施去除试验样品表面的潮气。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后检测应在恢复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应首先测量对相对湿度*敏感的参数,若无其他规定,全部参数的测量工作应在30min内完成。
附:高低温试验箱引用标准时应规定的细则:严酷等级、初始检测、试验样品在条件试验期间的状态、对样品架或支撑物的要求、降温阶段相对湿度的下限值、中间检测、恢复条件、消除表面潮气的措施、*后
沪公网安备 31011702004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