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的技术参数与型号,技术要求,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皮革崩裂测试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QB/T 2712-2005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粒面强度和伸展高度的测定:球形崩裂试验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 60204-1:2000,IDT)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25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24 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 1588.3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参数
3.1.荷重:100kg
3.2.感应方式:力量感应器
3.3.显示器配置:六位数字力量显示器
3.4.单位切换:kgf\N\g\lb
3.5.分解度:1/50,000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的机加工件和装配应分别符合GB/T14253,QB/T1588.3的有关规定。
4.2 性能和结构
4.2.1 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操作应简便,其结构应便于迅速测试崩裂结果。
4.2.2 仪器运行应平稳,无异常噪声,启动、停止动作应可靠、正确。
4.2.3 各手动操作及调整的机构应轻便灵活。
4.2.4 皮革崩裂强度测试仪由试样夹持装置、顶杆装置、测量装置和数字记录装置组成。
4.2.5 记录装置可以自动记录顶杆位移距离和粒面产生裂纹时瞬间力值(*大值)。
4.2.6 试样夹持装置及顶杆装置部件。
4.2.7 夹持装置固定皮革试样的周边,中间部分有直径25mm的空间可以让试样上下自由活动。
夹持装置可依据图2图样制造,应能固定皮革试样,并保证崩裂力达到800N以内试样不发生位移。
4.2.8 带钢球的顶杆,钢球牢固可靠确保作用力时不发生旋转或松动,钢球顶杆轴线与下夹具皮革固定面垂直,其垂直度误差为±0.2mm。
顶杆作用于试样皮面中心,钢球面与试样皮面的切点为顶杆的起始点,作用力通过测量装置测出,钢球与夹具相对移动所产生的伸展速度为(12±2mm/min)
钢球直径为6.25±0.05mm,试样产生裂纹和破裂时,测量装置能准确测量*大作用力和位移距离,准确度误差不超过3%。
4.2.9 测量装置,位移**到0.1mm,量程范围内的误差不超过0.05mm,力值**到0.01g。
试样伸展的距离可以通过钢球相对原点移动的距离来计算。钢球移动的方向与被测试样的表面垂直,钢球位于原点时,力值的显示值为零,作为钢球与夹具相对移动的起点。试样由于受钢球的压力而引起的厚度的缩小可不予以计算。
4.3**、卫生要求
4.3.1测试仪须有消除静电装置,减少静电对人体的危害。
4.3.2应有润滑、操纵和**等各种标牌和标志,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4.3.3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 5226.1-2008的要求。
4.3.4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应≥1MΩ。
4.4零件和装配要求
4.4.1主关件质量要求
4.4.1.1螺杆.齿轮与其公共轴线的同轴度公差等级不低于7级。
4.4.1.2连杆两轴承孔平行度公差等级不低于7级,孔距精度不低于6级。
4.4.2装配质量
4.4.2.1所有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须有合格证明书方可用于装配。
4.4.2.2运动部位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保持润滑良好。
4.4.2.3齿和孔或齿和齿定位需准确,齿和孔之间及齿和齿之间的配合公差范围需≤0.2mm;齿、孔应光滑无毛刺。
4.5 外观要求
4.5.1 非加工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凸起、凹陷、划伤、锈蚀等缺陷。
4.5.2 电镀件、发黑件的色调应一致,防护层不得有褪色、脱落、斑点等现象。
4.5.3 电气线路、电动及润滑系统等管路应排列整齐,不可与附近的运动件发生碰卡、摩擦等现象。
4.5.4 涂漆件表面应色泽均匀,漆层牢固,不应有气泡、流挂、露底等缺陷。
4.5.5 各种标志牌齐全,安装位置合理、固定可靠。
5 检验方法
5.1 仪器中所有力值采用标准力量传感器校正力量值误差。
5.2 仪器中所有尺寸采用千分尺、游标卡尺测量各种尺寸要求。
5.3 仪器中所有位移及速度采用千分尺及秒表测量。
5.4 按GB 5226.1-2008的规定方法和要求,对4.2.7,4.2.8,4.2.9条进行检验。
5.5 本标准4.5外观要求采用手动及目测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仪器出厂检验按第4.2.7,4.2.8,4.2.9,4.5条进行检验。
6.1.2 仪器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需抽一台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抽样及判定方法
由出厂检验合格入库的批量皮革崩裂测试仪中任意取一台进行检验。如不合格时,则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的位置,要求标志清晰、牢固可靠。
7.1.2 按GB/T 13306确定铭牌内容如下:
a) 产品名称、型号;
b)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c) 制造企业名称;
d) 出厂编号或制造日期;
e) 执行标准编号。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3 包装前应**机器及附件上的油液,外露零件的加工面上应涂上防锈油脂。
7.2.4 产品的活动零、部件应固定;拆除的零、部件及随机附件应在包装箱底板上固定。
7.2.5 包装箱应有防雨和通风措施。
7.2.6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便于吊装运输。
7.2.7 包装箱外的标志清晰、醒目。其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b) 毛重、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
c) 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
d) 收发货单位名称及详细地址。
7.2.8 随机文件装入塑料袋内,放于箱内适当位置。内容如下: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要求;
c) 装箱单;
d) 随机备附件清单。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整机和零件应可靠固定;防止冲击、重压、雨淋、倒置。
7.4 贮存
机器存放禁止倒置;应有必要的防锈措施;贮存场所应通风防雨无腐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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