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耐冻融循环性
5.10.1 将试件悬挂于试验架上,试件间距不小于10mm。然后将挂有试件的试验架置于-20℃土2℃的低温箱中,持续低温试验3h。
5.10.2 经低温试验后的试件,立即放入50℃土2℃的烘箱中,持续恒温3h。
5.10.3 经恒温试验后的试件置于温度23℃土2℃、相对湿度(50土5)%的环境条件下放置18h。
5.10.4 以上第5.10.1条、第5.10.2条、第5.10.3条的试验程序定为一个循环周期。
5.10.5 每进行一次循环后用目视检查涂层是否有起泡、脱落、开裂等现象并予以记录。
在规定的循环次数结束后,三个试件中至少有二个试件应满足表1第8项的规定要求。
5.11 抗弯性
将试件沿着直径,570mm±5mm的圆柱体匀速地绕一圈,该操作在10~20s内完成。将试件恢复原状后反方向按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再将试件恢复原状。用目视检查试件有无起层、脱落、开裂等现象并予以记录。
三个试件中至少有二个应满足表1第9项的规定要求。
5.12 耐火性
5.12.1 按GB 12666.5—90的A类进行试验,试件安装应符合GB 12666.5—90中第3.3条的规定,试件未涂刷电缆防火涂料的一端置于梯子下方。
5.12.2 供火时间按A类电缆试验的规定为40min。
5.12.3 在燃烧完全停止后(如果在停止供火1h后试件仍燃烧不止可以将其强行熄灭),除去防火涂料膨胀层,用尖锐物体按压试样表面,如从弹性变为脆性(粉化)则表明试件基材开始炭化。然后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喷灯喷口的底边至试样基材表面开始炭化处的*大距离,即为试件炭化高度(m)。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样品按GB 3186抽取,被抽样品批量不少于1t,贮存电缆防火涂料样品的容器应符合8.1条的规定要求。
样品应分装两份,一份密封存放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粘度、干燥时间、抗弯性、耐油性和耐盐性七项。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的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e)正常生产2年或累计生产量200t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允许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的缺陷分类见表1,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7 标志、使用说明书
7.1 产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9750的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执行产品标准号、商标;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c)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d)产品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
7.2 使用说明书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按GB 9969.1的要求编写。溶剂性电缆防火涂料应特别注明防火**要求及人员的健康防护措施。
8 包装、贮存、运输
8.1 包装
产品包装桶应贴上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志、合格证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水溶性电缆防火涂料应采用清洁、密封的塑料桶或有塑料内衬制品的容器;
b)溶剂性电缆防火涂料应采用清洁、密封的铁桶,加盖后应用锡封口。
8.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曝晒,不得重压和倒置,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贮存温度应在5~40℃,贮存有效期不低于半年。产品超过有效期使用前应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