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新闻 >

公司新闻

我国载货汽车管理方面建议

                                                                                    我国载货汽车管理方面建议
1.推进载货汽车厢式化发展引导工作。栏板式货车的违法改装现象普遍,监督管理难度大,加大了载货汽车超载运输现象的严重程度,参考欧洲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商请工信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发展厢式化载货汽车车型。一是工信部负责统筹厢式化技术发展进程,制定厢式货车相关标准体系,引导箱式化货车发展技术进程。二是交通部负责制定具体厢式化发展计划及执行细则,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鼓励半挂列车集成化运输的发展。

  2.从长远来看,需要完善我国汽车管理的法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汽车法制化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维护整个公众利益出发,制定车辆法,对汽车产品实行从研发设计、市场准入认证、生产制造、销售流通、检测、维修、召回和报废、回收利用等到各环节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完善的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3.完善公告管理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产品一致性问题。建议商请工信部车辆公告审查部门加强公告管理,提高公告质量。一是加强公告过程审查,强化公告产品现场审查力度,公告审查重点必须从文件审查转向样车和生产过程审查,建立公告审查车型定期检查确认制度。二是完善公告审查内容,对于GB 7258中规定的主要**部件,如ABS、行驶记录仪等在审查时要严格把关。

  4.加强一致性监督,提高CCC认证管理效果。商请国家质检总局加强载货汽车CCC认证、**技术检验、缺陷汽车召回三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作用,疏通载货汽车一致性信息反馈的渠道,从源头上控制生产一致性。一是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信部等,组织对新车注册、4S店抽查车辆一致性的专项行动;二是**检验机构加强对车辆一致性及基本**装置的检验,对于不符合的车辆责令整改。三是公安交管部门和安检机构发现的一致性问题及时反馈认证机构和召回中心,由认证机构组织检查,核实问题后暂停企业的认证证书,停止生产,或实施缺陷召回。并将信息反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确认存在问题的车型停止注册登记。

  5.以汽车**部件为突破口,强化载货汽车缺陷召回力度。自2009年9月1日起,国家对载货车辆实施召回管理工作。汽车侧后部防护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ABS等**部件作为载货汽车必须强制配备的**装置,质量好坏、是否规范安装直接影响到车辆**。建议以载货汽车**部件为切入点,推动货车召回机制。

  6.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生产企业管理。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大化,违规生产不符合产品是造成我国载货汽车**性落后的主要原因。因此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的责任,加强监管是*直接也是*有效的管理途径。建议一是制定《机动车产品质量与生产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的责任。二是建立机动车产品质量抽查通报制度。三是在部门联动条件下建立和实施货车召回制度。

  7.建立载货汽车不一致性抄报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一致性及**部件符合性的查验工作,要求安检机构定期反馈在**技术检验中发现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对问题车型做好汇总分析,将相关信息及时抄报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局及交通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对存在问题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整改、召回,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8.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一是协调安监、交通等部门,修订《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系统筹划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二是商保险部门及有关无线通信运营商,协调记录仪安装费用及通信资费等有关问题;三是配套制定记录仪产品生产、安装、使用、维护、检定、数据管理、监督执法等各环节的细化管理制度。

  9.强化对侧后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的查验和产品认证工作。比对公告中机动车侧后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图片和主参数说明,严格查验,对于新车不合格产品,不予登记注册,并录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系统,反馈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