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丹徒区高桥镇的沙某是某鞋厂的老板,今年57岁的他膝下无子,只有一个独生女儿,害怕家业无人继承、香火在自己这里断了的沙某遂招了女婿进门。去年2月,沙某女儿产下一个可爱的男婴,按照农村入赘的习俗,小孩随母亲姓沙。自孩子一出生,沙某就以孙子称呼他,久而久之,沙某动了让外孙变孙子的想法。今年2月,沙某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户口本上写明的外孙与自己的关系更改为孙子与祖父,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其申请混淆了相关血亲关系,因此不予批准。沙某不服,以派出所不作为为由起诉到丹徒法院。
开庭时,沙某称,根据农村的风土人情,既然女婿是入赘的,那就相当于儿子,所以女婿的儿子很自然就应当是孙子,当时给小孩上户口时自己没有注意,将身份关系登记为外孙,现在要求派出所变更回来也是理所应当的,且孩子姓沙,就应当认定为是沙家的“根”,认可其身份为沙某的孙子。况且是孙子或者外孙,对孩子的未来本无任何影响,只是为了自己家的香火能得以延续罢了。但派出所却提出,在沙某家户口本上载明的,沙某与外孙关系一栏的内容,是对双方关系的确认,应体现真实情况、符合公序良俗。派出所依据人口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无违反程序、违反法律。
法官审理后认为,入赘是民间说法,并不能认定入赘的女婿就是事实上的儿子,孩子随父亲姓或者随母亲姓,都不会改变其家庭关系,其与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关系应当根据血缘关系来确定,而不是根据姓什么来确定,沙某要将本是外祖父与外孙的关系变为爷爷与孙子的关系,不但混淆了血亲关系,也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认知。因此派出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拒绝沙某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驳回沙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