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重大仪器专项启动 五大变化引关注
2013年3月14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2013年度项目组织工作的函”,此函的发布也标志着新一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为:重大仪器专项)的启动。重大仪器专项于2011年7月启动,在过去两年中,共支持项目119项,国拨经费达18亿元。
相比于2012年度组织工作要求,2013年度重大仪器专项工作要求凸显很多亮点和变化:
1、 支持方向有了变化,并明确指出不予支持的仪器种类。
工作要求中明确指出重点关注“科学仪器设备关键部件、科学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电子显微镜、近红外分析仪器、电子测量仪器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关键部件、科学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近红外分析仪器是2013年度新增加的支持方向。此外,工作要求还指出“一般的仪器原理和方法研究,商业化前景不明确的仪器开发工作,不属于仪器专项范畴”,具体到仪器种类,明确表明“临床医疗仪器、生产设备、机械装备以及平台建设等,不属于仪器专项的支持方向。”
2、 明确支持企业为项目承担主体,提高对企业方的要求。
2013年度工作要求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但对于企业牵头或企业承担产业化工作的企业又有严格要求,如企业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达同等条件、项目要与企业重点发展方向相符等。
此外,工作要求还指出“牵头承担项目的,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非牵头承担项目,但承担产业化工作的,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不低于所获得的国拨经费。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用于项目研发活动,而不得用于生产线、厂房等产业化能力建设。”
3、 **实施财政资助节点,力求保证支持项目的成功。
工作要求中新增探索财政资助节点改革措施,明确规定“针对企业牵头项目,先立项,项目前半段主要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实施,专项经费资助10%;经中期评估确认,有继续开发意义的,后半段再主要由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这点应该是重大仪器专项实施以来*大的变化,强调风险共担。
4、 明确项目涵盖的内容,以及参与单位的职责。
工作要求中明确每个项目应包括“仪器开发(含软件开发)、应用开发和工程化开发等类型工作,同时,还应提出项目产业化策划方案”,并且要求“除仪器设备开发单位外,产业化单位、应用单位也应从项目设计开始,全程参与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5、 新增4个项目组织部门(地区),并**出现试点地区。
工作要求中新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4个组织部门,并明确天津、浙江、四川、贵州以及陕西为5个试点地区。(撰稿:杨娟)
附录:
关于开展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2013年度项目组织工作的函
国科财函〔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支撑科技**,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我们拟启动2013年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仪器专项)项目组织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深入实施**驱动战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保证项目质量,依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3年度项目组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仪器专项定位与支持方向
(一)仪器专项定位
仪器专项以市场前景广泛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为目标。一般的仪器原理和方法研究,商业化前景不明确的仪器开发工作,不属于仪器专项范畴。
仪器专项项目定位: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其它渠道,已取得的相关检测原理、方法、技术或科研装置成果,开展系统集成、工程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形成“皮实耐用”、功能丰富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产品,并服务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的自身规律,每一个项目应包括:仪器开发(含软件开发)、应用开发和工程化开发等类型工作,同时,还应提出项目产业化策划方案。除仪器设备开发单位外,产业化单位、应用单位也应从项目设计开始,全程参与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支持方向
1.**通用重大科学仪器设备
——主要支持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仪器设备核心关键部件的开发。具体为:支持市场上虽已有成熟产品,但能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技术等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性、核心关键部件的开发和应用。
2.专业重大科学仪器设备
——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主要支持:已突破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通过应用研究和开发,形成能够在世界上有特色、有影响的科学仪器设备。
——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主要支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其他渠道已形成的,对相关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的工程技术研究、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应用研究。
——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主要支持:涉及国民经济和国家**等关键核心领域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或其他重要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
围绕上述支持方向,重点关注科学仪器设备关键部件、科学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电子显微镜、近红外分析仪器、电子测量仪器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临床医疗仪器、生产设备、机械装备以及平台建设等,不属于仪器专项的支持方向。
按照“立足当前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着眼长远”的总体原则,仪器专项今年继续重点支持**通用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择重、择优支持专业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
二、深入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推动企业成为项目承担主体
结合仪器专项特点和定位,深入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要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为仪器专项项目承担主体。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企业在仪器专项中的技术**决策、研发投入、项目实施组织和成果转化“四位一体”的主体地位。
对于**通用重大科学仪器设备项目,主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联合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优势力量参与项目工作(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撑),实现目标任务明确、产权清晰的产、学、研、用结合。对于专业重大科学仪器设备项目,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如没有符合牵头承担条件的企业的,可由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牵头承担,企业作为产业化单位参与,明确其开展相应的产业化工作,实现一定数量的科学仪器设备成果产业化,并在具有代表性的用户单位进行应用开发。
结合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特点,以及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发展实际,强化风险共担机制,对企业牵头的项目,探索财政资助节点改革。具体方式如下:先立项,项目前半段主要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实施,专项经费资助10%;经中期评估确认,有继续开发意义的,后半段再主要由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拨付专项经费。
三、立项要求
(一)项目基本要求
1.国内外需求迫切,目标仪器设备应用单位明确且具有代表性,相关原理、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2.目标仪器设备整体设计完整、结构清晰合理,技术路线(含软件开发)可行,工程化方案、应用开发方案可操作性强;项目质量管理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等非技术内容可行。
3.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二)企业牵头承担项目或承担产业化工作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达到同等条件;
3.项目与企业重点发展方向相符;
4.与项目合作单位具有前期合作基础;
5.与项目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国拨经费分配、成果和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机制;
6.牵头承担项目的,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非牵头承担项目,但承担产业化工作的,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不低于所获得的国拨经费。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用于项目研发活动,而不得用于生产线、厂房等产业化能力建设。
四、项目组织部门(地区)及组织要求
(一)项目组织部门(地区)
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方式。在巩固2012年度专项试点部门(地方)的基础上,本次选择的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有:教育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装备部、总后卫生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18个中央部门(机构)作为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湖北以及广东等7个地区纳入专项试点范围。
按照《办法》要求,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
另外,请天津、浙江、四川、贵州以及陕西等五个新申请作为试点地区的省市,积极开展本地区仪器开发工作的顶层设计和项目组织,进一步明确仪器开发特色和定位,今年视项目组织情况纳入试点地区。
(二)项目组织要求
1.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要加强本部门、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发展的顶层设计、系统集成和扶持培育。加强推荐项目与已有项目,尤其是2011、2012年仪器专项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仪器研制专项项目的查重工作。
2.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组织项目牵头单位,会同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积极开展项目设计和策划工作。在项目设计时,既要注重技术问题,也要注重工程化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等非技术问题。
3.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要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提出时落实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配套条件;督促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国内外优势力量共同开展项目设计和实施,落实《办法》规定的其它要求。
4. 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在咨询论证中,除考虑技术可行性外,还应重点论证工程化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等非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项目组织部门如具备条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评审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专项实行限项申报原则,拟定5月中旬完成项目正式推荐工作。我们将结合2011年、2012年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本次项目组织、储备情况确定各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推荐项目数量。
请于2013年4月8日前,将项目组织初步情况报送科学技术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项目推荐数量及其它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