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受到《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的影响,在涉及医院中洁净用房设计与施工时,常常会套用相关标准,有的甚至误用洁净度级别,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可见,规范洁净用房、规定相应洁净度级别,势在必行。 但考虑到国内医院发展不平衡,在条文上做了弱化,只规定:“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某些科室选用洁净用房”。对医院洁净用房不做硬性规定。在修订《规范》时,参考《日本医院设备指南》和《我国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的制定方法,规定了医院洁净用房的4个分级标准(见“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表”)。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都必须符合分级标准。换气次数应符合“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表”的规定,且不超过规定上限的1.2倍。
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表(空态或静态)(此表位置与“规范洁净用房,规定洁净度级别”文在同对开即可)等级 沉降法(浮游法)***大平均浓度(个/30min)φ90皿(个/m3) 换气次数(次/h) 表面*大染菌密度(个/cm2) 空气洁净度Ⅰ 局部①0.2(5)其他区域0.4(10) ② 5 局部:100级共他区域:1000级Ⅱ 1.5 (50) 17~20 5 10000级③Ⅲ 4 (150) 10~13 5 100000级③Ⅳ 5 (175) 8~10 5 300000级③注:①当为局部集中送风时的标准。若为全室单向流,则此局部标准即为全室标准。②Ⅰ级的截面风速,视房间功能而定,在具体条文中给出。③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时,局部洁净度级别可高**。
洁净用房定义为:凡送风需要设置亚高效(含)以上过滤器的房间。为降低洁净用房造价与运行费用,规定:“Ⅰ、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Ⅲ、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从“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表”可见,Ⅳ级洁净用房净化系统,相当于普通空调加末端亚高效过滤器。对洁净用房推广局部净化。达到同一洁净度级别,可降低**送风量。修订后的《规范》,希望在造价与运行费用增加不多前提下,在经济欠发达的综合医院重要科室,推广洁净用房,以提高医疗环境控制能力,减少对化学**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