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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备足干货

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备足干货
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3亿元,新开辟通往东盟和其他国家直航航线每年可获200万至400万元补助,开行国际道路客货运车辆可获燃油费50%补助……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宣布:延续、修订《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简称《规定》),政策优惠更足、干货更多,覆盖范围更广,时限更长,被称为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升级版”。
  北部湾经济区处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大湄公河次区域、中越“两廊一圈”、泛珠三角经济区等多个区域合作交会点。2008年1月,国家正式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北部湾开放开发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同年,广西出台《规定》,6年来自治区财政共安排61.7亿元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350多个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总计减免税收60多亿元,减免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7000多万元。《规定》2012年12月执行到期,顺应各方要求,广西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底。
  面对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一系列新的战略机遇,为进一步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2008年版《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主要围绕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金融中心等目标,集中支持产业、港口、物流、金融等重点领域。从支持力度看,企业受惠更多,新增加的37项内容,主要体现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形式更灵活,操作执行更具体。
  修订后的《规定》含金量很高。过去6年,自治区每年设立10亿元的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这次修订,把资金额度提高到每年不少于13亿元。
  港口航运企业将得到重点支持,相关企业除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将得到奖补。比如,现有外贸直航航线,每年可得到80万至120万元补助;开展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每标箱可得到200元补助;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可得到200万元奖励,以后每增加5万吨,还可再得到10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也将得到更多实惠。比如,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继续减半收取。
  初步测算,实施这些优惠政策,自治区每年将减少税收近20亿元,每年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则超过15亿元。“在自身财力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广西放宽政策优惠让利,充分体现了贯彻实施国家战略、优先发展北部湾经济区的信心和决心,体现了对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的诚意。”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延强说。
  广西要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快制定具体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包括各种执行程序和标准、各项资金安排标准与增长幅度标准,安排机制,各项补助的标准和操作办法等。同时,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把政策的执行与部门的绩效挂钩,推动政策的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