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的理由在于电网强势的垄断地位与市场力量需要消除,要促进竞争。而“反拆分”认为无论如何分拆,电网都具有“自然垄断特性”,无法实现竞争,拆分不是问题的关键,甚至不是问题本身。
学术上的“自然垄断”有其严格的定义与判断标准,聚焦:怎样打破电网垄断的自然性?但是其核相仪基本的思想仍然植根于新古典经济学对于成本*优标准的考量,认为现实中的某些行业,由一家企业或者实体来经营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
而典型的,网络产业(长距离输电网即是其中一种)一直被认为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具有沉淀成本巨大、退出困难与规模报酬递增(规模经济)的特点,而规模经济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
如此看,电网拆分也无助于形成有效竞争似乎是个事实。简单的地讲,就是“一个地区,不可能也不应该建两个电网,有两个电网公司”。
但是,到现在,理论与现实的发展早已大大超出了以上的认识。理论上,自然垄断发展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有关信息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发展证明:同自然垄断与政府管制相联系的“俘获”与信息问题实际上哺育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自然垄断企业”本质上具有垄断企业的一切弊端,一方面其成本的节约并不必然能够转化为消费者福利,而企业对监管者的“俘获”与互相“合谋”更会在服务的质量、效率上极大的损害消费者福利。在我国,国有的垄断企业还面临着“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具有极强的成本转嫁能力,其一家经营的成本是否*小都是有疑问的。
现实的发展也给上述的理论提供了诸多的案例,聚焦:怎样打破电网垄断的自然性?这促成了19世纪7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欧与美国“允许一部分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改革的政策实践,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电网基础设施对任何第三方的无条件开放,有效实现了电网资产的拥有与运营的分离。
到现在,欧美成熟的电力市场,大大小小的从事供电服务的公司成百上千,其中部分企业,就是纯粹的贸易公司,不拥有任何电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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