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根据《2005年国内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发现和查办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强化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服务指导和信用建设;坚持以我为主、联合行动,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现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依法规范转变,从单纯市场打假向全方位管理转变,从一般性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选择重点作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季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种子市场秩序继续好转和种子质量**提高,确保农业生产**。二、工作目标通过2005年的专项整治,力争使种子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生产经营企业设施完备证照齐全、代销零售者持照经营,虚假广告、未审先推得到有效遏制,种子包装、标签基本规范,种子质量**提高,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坑农害农事件明显下降,大案要案发生率下降10%以上。三、工作重点(一)扶持龙头企业,推进统一供种2005年下半年我部委托中国种子协会开展“中国种业30强”评选活动,争取2006年上半年公布,我部将对相关企业在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投资方面给予扶持,各地也要采取扶持龙头企业的措施,以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稳定种子市场的作用。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广江苏以良种补贴为载体实施统一供种的经验,采用招投标的办法,将良种补贴与统一推广上等品种结合起来,促进大型企业上等种子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二)推进政企分开,完善管理体制2005年继续加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经营单位的分设力度,力争年底前省、地、县三级全部做到分设,没有分开的种子部门不得承担种子管理职责。着力推进国有种子公司脱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力争年底前有所突破,部分省级种子公司脱离农业厅(局、委);我部将积极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指导意见,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争取政府支持,积极推进本项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能够公正公平执法,种子公司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从2005年起,农业部发证的育、繁、销一体化种子企业,必须是与政府脱钩的种子企业,否则,一律不予受理。(三)规范品种审定,严格品种管理2005年上半年我部将修订品种审定标准,下半年制定品种试验办法,进一步规范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同时在作物生长季节组织有关部门对品种试验点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将取消承担试验资格。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品种审定工作的领导,严格品种试验条件和品审程序,努力做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把好品种准入关,审定合格品种,满足生产多元化和人民生活多样化的需求。(四)清理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2005年5月份开始,在国内范围内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新申请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不具备条件和政企未分开的,坚决不予发证。同时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持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督促其依法生产经营。(五)加强制种管理,把好种子源头关一是制定规划引导优势区域制种。要求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作物组织制定制种优势区域规划,加强优势区域农田基本建设,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引导企业到优势区域制种,推进良种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和规模化。 二是实施制种全过程监督管理。制种企业要严格制种基地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确保亲本种子质量,做好苗期花期等关键时期去杂、去雄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两杂制种的花期,组织开展制种基地、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抽查。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进,问题严重且难改正达标的,要收回或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种子收购管理。要求制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种子收购秩序的管理,对**套购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对性质严重的种子生产企业,不再审核或审批种子生产许可证。(六)组织监督抽查,确保种子质量我部已经组织七家部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我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抽查,4月份将以部文件和通过媒体公布抽查结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对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特别是有质量问题反映的种子进行监督抽查。可采用种子质量单项与多项指标、大企业与小企业、生产场所与市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组织抽查,以增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应有作用。抽检质量不符合《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七)开展专项整治,维护市场秩序2005年2~3月和8~9月在国内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整治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虚假广告、虚假标注、无证经营、借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跟踪监管,限期整顿。采取上下联动,点面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先行自查,省(区、市)组织联查,我部组织抽查。各县要做到普查,经营单位要全部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产品要检查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各省抽查种子企业要达到30%、种子产品20%以上。我部在春季组织暗访抽查,重点是近年来种子案件多发地区和农业部发放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八)查处大案要案,保障社会安定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时,积极配合企业联合打假,以发现查处大案要案,净化当地种子市场。要提高认识,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安定。要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实行联合执法。2005年我部将选择几个跨省区的大案、要案及久拖不决的案件,与地方联合查处。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层层制定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中行动不力、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导致当地种子市场秩序长期没有改变的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和我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的要求,对种子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严格做到政企分开。已经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管理站(局),要作为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强化手段,保证经费,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一支协调统一、相对集中、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彻底解决种子管理中多头管理、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切实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三)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规范种子市场秩序需要各有关部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依法执政,同时要做好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如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签发人、档案管理等,使每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科学、有序,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