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发展史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发展史
我国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MAC*早有卫生部与国家建设委员会于1956年**颁布;以附件形式发布在《工业企业设计暂行标准(标准101-5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高容许浓度表包括85种化学因素和矿物粉尘物质,编号53项。
1962年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及国内总工会正式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62)》,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高容许浓度表包括115种,编号92项MAC。
1979年,发布新的修订版本,代号为TJ36-79。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高容许浓度表包括130种化学因素,编号120项。其中有毒物质111项,生产性粉尘9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发展史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卫生部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分解成《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两个重要的职业卫生标准。
2007年我国对2002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GBZ2 —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分为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 因素》和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 因素 》。2007版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 GBZ 2 — 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发展史
2007版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有害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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