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2.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
3.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
(2)排风介质中有毒与无毒,毒性相差很大;
(3)易燃、易爆与一般排风;
4.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含有易燃、易爆局部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
(3)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
5.换鞋、存外衣、盥洗、厕所和淋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
6.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及洁净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7.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洁净室机械防排烟系统宜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