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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钢将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

永兴特钢将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

永兴特钢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的议案同意152,361,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至此,关于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正式获得通过。

永兴特钢将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永兴特钢将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永兴特钢将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股票代码:002756 股票简称:永兴特钢 公告编号:2015-0051号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霅水桥路618号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兴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2,366,3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183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108,1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54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5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291%。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391,3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1957%。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两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的议案

  同意152,361,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386,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152,361,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386,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张征轶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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