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年是否发地方债将视宏观经济变化相机抉择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韩洁、罗沙)财政部17日表示,明年中国是否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相机抉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这位负责人指出,这次中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特殊政策措施。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角度考虑,必须研究建立一套包括规模控制、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债务审批在内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合理评估发债申请地区的偿债能力和控制偿债风险。
据了解,财政部目前正在组织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接受同级人大监督。为此,国务院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地区人民政府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已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为强化管理,财政部专门研究制订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预算管理具体问题,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等等。
此外,财政部介绍说,为确保债券到期按时偿还,维护政府信誉,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国务院明确,各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债务人,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切实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按时上缴的地方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缴付罚息。对未按时上缴的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和罚息等资金,由财政部在办理年度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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