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2001]38号)《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司炉分为四类, 允许操作的锅炉。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
浙公网安备33052302001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