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仪表展览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分享
微信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开心网
豆瓣
会员服务
进取版
标准版
尊贵版
|
设为首页
|
收藏
|
导航
|
帮助
|
移动端
|
官方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收获行业前沿信息
产品
资讯
请输入产品名称
噪声分析仪
纺织检测仪器
Toc分析仪
PT-303红外测温仪
转矩测试仪
继电保护试验仪
定氮仪
首页
产品
专题
品牌
资料
展会
成功案例
网上展会
词多 效果好 就选易搜宝!
上海富继电气有限公司
新增产品
|
公司简介
注册时间:
2009-03-10
联系人:
电话:
Email:
首页
公司简介
产品目录
公司新闻
技术文章
资料下载
成功案例
人才招聘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产品目录
配线器材
绝缘子
铜接头
线卡
尼龙扎带
缠绕管
高压电器
消谐器
高压熔断器
高压电器配件
船用电器灯具
船用灯具
船用电器
环保仪器仪表
压力控制器
电动执行器
消歇器
温度传感器
差压开关
变送器
电表
导航普航仪器
万用表
压力表
工控元件
断路器
接触器
继电器
船用仪器仪表
工程机械仪表
船用电表
船用温度仪表
船用压力仪表
船用液位控制器
浪涌保护器
其它类浪涌保护器
信号类浪涌保护器
电源类浪涌保护器
液压气动
滑块线轨
电磁离合器
电磁铁
电磁换向阀
气缸
电磁阀电控阀
控制器
遥控器
起重机控制台
主令控制器
凸轮控制器
电机驱动
轴承
编码器
电机
风机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
转差离合器控制装置
电机调速器
变频器
电力电子
模块
滤波器
分流器
**栅
胶带
报警设备
插头插座
整流器
端子
电容器
开关电器
液位设备
按钮开关指示灯
接近光电开关
微动钮子船型开关
行程限位脚踏开关
转换倒顺组合开关
隔离负荷开关
电源电器
不间断电源
蓄电池
调压器
开关电源
逆变器
充电器
双电源
互感器
起动器
稳压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文章
>
技术文章
电能表检定管理现状分析与问题
DQZHAN技术讯:电能表检定管理现状分析与问题
电能表作为贸易结算的重要计量器具,在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其计量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供用电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计量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为了对电能表计量检定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近年我们对贸易结算的电能表计量检定现状做了一些调研分析,情况如下:
现 状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主要是城市、农村居民用电能表,工业、农业、商业生产经营用的关口电能表。其中,居民用电能表多为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机械式单项电能表。生产经营用的关口电能表多为三项四线多功能电子式电能表,三项多功能电子式电能表,计费方式复杂。目前,在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的**检定、周期检定的工作由各地的电网公司、各市县电力公司及部分大型企业负责。
问 题
1.电能表计量标准建标不合法。
目前除质监部门的技术机构建立的电能表检定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检定机构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及其所属的电力公司建立的电能表检定装置,根据《计量法》和原国家计量局、原国家水利电力部门国函[1986]59号《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在电力部以及各地电力行政部门未撤销前,电力行政部门作为电力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的企业,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授权,开展电能表强制检定是合法有效的。但现如今,经过几次机构改革,在电力部以及各地电力行政部门撤销后,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国家电网作为企业,不能继承原电力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利。根据《计量法》的规定,企业无权自己考核自己的计量建标,无权自己授权给自己,因此未经质监部门考核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是违法的。一些地方电力公司和大型企业建立的电能表标准装置,有的进行了建标考核,但未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同样是违法的。
2.不按期检定,到期不按要求轮换,超期使用。
一些电力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检定。前不久,我们仅对4家当地*大的知名企业监督抽查,就发现有两家生产企业在用的贸易结算的关口电能表超过检定有效期2个多月未检定,况且有一只电能表每个月涉及收费100多万元。对大型企业、知名企业,每年电费过1000万元的用户,都存在超期不检行为。根据《计量法》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按照规定,供电企业将受到非常严重的处罚。
3.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未检定。
同样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作为与电能表配套使用的互感器(包括电流和电压互感器,以下相同),强制检定工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检定。调查中发现存在小马拉大车,影响电能表的计量准确度。安装电流互感器与电能表组合计量装置,结算时钻管理者或用电户不懂电学知识的空子,不按实际倍率计算电量,引发计量纠纷。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电能计量误差影响*大的不是电能表本身误差,恰恰是互感器带来的误差*大。
4.电能表计量检定工作管理混乱。
计量标准建标考核不统一,有的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有的企业自己考核,有的根本就不考核,导致计量检定工作得不到有效监督,检定工作不规范,检定质量得不到保证。多数机构未经过计量授权,擅自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检定质量不高,存在违反计量检定工作开展检定工作的现象。
5.农村电能表管理严重滞后。
随着农村用电的迅猛发展,农村电网改造已延伸到每个村庄。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发展的需要,层层建立了农电管理机构,每个村、组也聘用了电管员。但是,对农村电能表的管理却力不从心,造成放任自流较为混乱的局面。表现为:(1)随意拆除铅封,开启表盒,进行计量**。**者涉及管理者和用表户,甚至管理者与用表户联手,转嫁用电量,加重他人电费负担。(2)任意安装未经首检或修理后未经校准的电能表,造成计量纠纷。(3)安装虚假检定合格的电能表,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4)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表,达不到国家规程要求的准确度。(5)安装电流互感器与电能表组合不匹配的计量装置。结算时钻管理者或用表户不懂电学知识的空子,不按实际倍率计算电量,引发计量纠纷。(6)管理者不按用户的实际用量结算电费,擅自增减用户表计量之外的电量,或者擅自摊派电量,使电价居高不下,甚至持续上升。
6.对单位用户电能计费方式复杂,计算公式不透明。
对单位用户电能计量计费由于涉及有功、无功、峰、谷、平、有功变耗、无功变耗、铜铝线损等等非常专业名词和复杂计算方法。加上没有足够的信息解释说明。信息不对称,让用户看后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措 施
1. 认真履行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理顺电能表、互感器计量标准考核授权关系。依据《计量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理直气壮地管好电能表、互感器的建标考核和强制检定授权工作。对供电企业和部分大型企业的电能表检定机构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对电能表检定装置进行考核,对未考核或考核不规范的,重新考核发证。对经计量标准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按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对未经强制检定计量标准授权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2.加强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培训,提高计量法律法规意识。由质监部门组织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对《计量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计量检定规程培训学习,增强计量检测人员的计量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提高计量检测人员的思想和技术素质。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产生。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检定全过程。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检定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能力验证比对活动。通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提高检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计量检定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化,保证检定数据的准确可靠。采用远程报告管理系统,把各电能表检定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产生的检定原始数据、检定证书副本,纳入强制检定数据库管理体系,实现全过程监控管理。防止虚假数据、虚假证书的发放,确保检定数据真实可靠。
4.对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开展监督抽查,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可靠。当地质监部门应安排法定计量检测机构,从各地供电力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电能表中,定期或不定期抽检10%~15%的电能表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各地供电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数据的公正准确。消除社会对电力部门,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公正性的担忧。检定费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各地供电企业承担,不得向居民、村民收费。
5.提高供电企业和工业用电企业,对互感器在电能计量中地位的认识,督促电力企业开展互感器按期检定。向工业用电户宣传普及互感器知识,避免大马拉小车,倍率计算错误。对没有互感器检定标准的地区,要求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规定送符合资质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对已建立并经当地质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互感器计量标准,可开展互感器检定工作。但必须接受当地质监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检10%~15%的互感器进行检定。对检定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互感器检定数据的科学、公正、准确。
6.针对农网改造和城网改造中的突出问题,督促供电企业对抄表人员、用电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和专业素质培训。对电能表、互感器计量**行为,转嫁用电量行为,任意安装未经首检或修理后未经校准的电能表行为,安装虚假检定合格的电能表行为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杜绝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表,严格执行电能表轮换制度,对达不到国家规程要求的准确度的电能表,坚决不用。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电能计算公开,倍率计算明确,交费单据简明,打消群众对计费方面存在的担心和质疑。
上一篇:
直流电网断路器技术研究
下一篇:
特种耐热电缆特性分析
若网站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及时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4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