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侧量方法》的*次修订. 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见表4.8.注:1.夜间频发噪声的*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2.夜间偶发嗓声的*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3.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城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城噪声排放限值. 4.当厂界与嗓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lm时.厂界环境嗓声应在嗓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蛋,并将表中相应的限值减lOdB(A)作为评价依据。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见表4.9和表4.10.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4.9和表4.10规定的限值。
注: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千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其他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