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4.12)
注: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形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2.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标准适用于对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礴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下表及表4.12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