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本标准为远洋和沿海船舶规定了舱室噪声级的*大限制值,并为船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部门提供了对噪声的评价依据。
1.1 各舱室噪声级的*大限制值,应满足下表规定。
限制值 LPA
机 舱 区
有人值班机舱主机操纵处
90*
有控制室的或无人的机舱
110*
机舱控制室
75
工作间
85
驾 驶 区
驾驶室
65
桥楼两翼
70
海图室
报务室
60
起 居 区
卧室**
医务室、病房
办公室、休息室、接待室等舱室
厨 房
机械设备和**风机不工作
机械设备和**风机正常工作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