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0.10 in./s(2.5 mm/s)则通过测试;
·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大于0.10 in./s(2.5 mm/s),且小于0.15 in./s(3.75 mm/s),通过测试,但应同时进一步研究采取改进产品性能的措施;
· 如果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测试不通过。用另外的4个试样再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一次);
· 如果一个以上的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测试不合格。
注意:CPSC根据每一个单独试样的燃烧速度决定产品是否为可燃固体。然后确定产品在任何习惯或合理可预见的处理、使用时(或类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的**。CPSC不反对其它试验使用四舍五入法将结果**到0.10 in./s。CPSC的做法是将燃烧速度计算到小数点后**位,对在燃烧速度大于0.10 in./s的产品,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如果这种燃烧速度会使产品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CPSC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16cfr1610该标准主要针对服用纺织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能分为3类。1级:常规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3.5s,或者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7s,此类纺织品适合用来制衣;2级: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为4~7s,此类纺织品也可用于服装,但须谨慎;3级:快速剧烈燃烧,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4s,此类纺织品不适合用来制衣。如果被检测认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根据该法规,这种服用纺织品是不允许被交易与买卖的。按标准中的测试方法类似于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 D 1230(45º倾斜法),每次测试需要5份尺寸为5.08cm(2英寸)×15.24cm(6英寸)的试样,分别在干洗和清洗前后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