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驻时间: 2007-08-13
- 联系人:销售部
- 电话:010-51297139 400-9988-151
-
联系时,请说明易展网看到的
- Email:info@fhsci.com
GLP实验室简介
药品管理局(FDA),负责查核厂商的测试结果,并证实其产品是否**、有效,只有经过这些机构认可核准后,方可上市。
美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保证研究的有效性,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提出有关GLP的法规,法规被明确定位为联邦法规的一个新的组成部份,并排在第21章的3e项下,经过多次修订,*后的法规编号定为Part58(21 CFR Part 58)。
在美国FDA实施GLP法规后不久(一九八0年五月十二日),全球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Organiz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简称OECD)就公布了一部GLP汇编,随后OECD的十六个成员国就将GLP收录到各自的法规当中。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致力于欧洲法律的协调,亦发布了有关设备评估和实验室品质保证的指南。为了克服贸易上的差别,并使GLP在国外也获得认可,在许多进行化学品贸易的国家之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简称MOU)。例如,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就都签署了双边协议:经某一会员国家的GLP管理机构核准的数据,将被其它会员国家内的GLP管理机构所接受。
日本自从一九八二年颁布**个GLP法规后,先后共制定六种GLP制度,分别为:(一)药品,(二)动物用药品,(三)饲料添加物,(四)农药及(五)二种化学物质之GLP,其负责单位分别隶属于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与通商产业省共同管理。GLP在日本之实施各有其负责单位,但*近有逐渐形成单一GLP制度之趋势。在医药品方面,厚生省于一九九0年制定了**的毒理动力学(Toxickinetics)之指导原则。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规定任何**之非临床试验均需符合GLP之精神,并需接受厚生省及「医药品副作用药害救济研究推广调查机构」(简称医药品机构,Organizationfor Pharmaceutical Safety & Research,缩写OPSR)之检查。
*初,GLP法规的制订是应用于毒性测试和药理试验,是FDA或类似国家法令专门用于规范产品上市和研究的程序,必须要有非临床的**性试验,也就是说,GLP就是用来管理和规范所有这些测试研究的法规。目前,这些产品已经涵盖:食品和添加剂,动物用药,药品和生物制剂,医疗器材,诊断试剂,及医用电子产品。由于GLP法规适用于所有的分析仪器和分析工作,今天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所有科学领域,特别是应用于分析检测的实验室,更应该实施GLP,或按照类似GLP的规定进行研究。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际上GLP的发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药GLP法规在世界上没有先例,需要在借鉴西药GLP 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药特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