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分析试验方法: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煤的*高内在水分测定方法;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
煤中各种形态硫的测定方法;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煤中锗的测定方法;
煤中镓的测定方法;
煤中矿物质的测定方法;
煤中碳酸盐的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方法;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煤灰中钾、钠、铁、钙、镁、锰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煤的真比重测定方法;
煤炭视比重测定方法;
煤灰熔融性测定方法;
煤对二氧化碳化学反应性的测定方法;
煤的结渣性测定方法;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哈德格罗夫法);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煤的铝甑低温干馏试验方法;
煤的葛金低温干馏试验方法;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烟煤罗加指数测定方法;
烟煤自由膨胀序数测定方法;
烟煤奥亚膨胀计试验;
年轻煤的透光率测定方法;
煤中腐植酸产率测定方法;
褐煤的苯萃取物产率测定方法;
其他煤质分析试验方法。
本标准参照采用ISO1170—1977(E)《煤和焦炭—分析结果折成不同基的计算》。
1 煤样
1.1分析煤样(以下简称煤样)一律按GB474—83《煤样制备方法》制备。在制煤样时,若在室温下连续干燥1h后煤样质量变化不超过0.1%,则为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1.2煤样应装入严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带有严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广口玻璃瓶。
1.3 称取煤样时,应先将其充分混匀,再行称取。
2 测定
2.1除特别要求者外,每项分析试验应对同一煤样进行两次测定(通常称为重复测定)。两次测值的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同一化验室允许差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三次测定。如三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取三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四次测定。如四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3T,则取四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而其中三个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可取此三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2.2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和换算的分析试验,应同时测定煤样水分;如不能同时进行,两者测定也应在尽量短的、煤样水分不发生显著变化的期限(*多不超过7天)内进行。
3 方法精密度
本标准所涉及的分析试验方法的精密度,以重复性(同一化验室的允许差)和再现性(不同化验室的允许差)来表示。
3.1重复性是指在同一化验室中,由同一操作者,用同一台仪器,对同一分析煤样,于短期内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3.2再现性是指在不同化验室中,对从煤样缩制*后阶段的同一煤样中分取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的平均值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4 结果计算和表达
4.1 本标准采用下述数据修约规则:
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位数字大于5,则在其前一位上增加1,小于5则弃去;凡末位有效数后边的**位数等于5,而5 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零,则在5 前一位上增加1;5 后面的数字全部为零时,如5前面一位为奇数,则在5 前一位上增加1,如前面一位为偶数(包括零),则将5舍去。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所拟舍弃数字中左边**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
4.2 测定值和报告值按4.1 所述规则,修约到表1 规定的位数。
* 应有百分数,但报出时不写百分数。
5 符号
5.1 本标准采用下列符号代表各分析试验项目:
注:DT、ST、FT即灰熔融性的三个特征温度,T1、T2、T3 。
5.2对各分析试验项目的进一步划分,采用相应的英文名词的**个字母或缩略字,标在有关符号的右下角,若分析试验项目的符号*后一个字母为小写并与所采用的基的符号混淆时,则用逗号分开,如干燥基的镓,以Ga,d表示。
本标准所涉及的分析试验项目中采用的下标有下列几种:
f——外在或游离;
inh——内在;
o——有机;
p——硫化铁;
s——硫酸盐;
gr,v——恒容高位;
net,p——恒压低位;
net,v——恒容低位;
t——全。
5.3为了区别以不同基表示的煤质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英文字母,标在有关符号的右下角、项目细划分符号后面,并用逗号分开。
本标准规定采用的各种基符号有下列几种:
ad——空气干燥基;
ar——收到基;
d——干燥基;
daf——干燥无灰基;
dmmf——干燥无矿物质基。
6 基的换算
将有关数值代入表2所列的相应公式中,再乘以用已知基表示的某一分析值,即可求得用所要求的基表示的分析值(低位发热量的换算例外)。
7 溶液浓度
7.1物质的量浓度,单位体积溶液中所含溶质的物质的量,单位为摩尔每升,符号为mol/L。
物质的量的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是摩尔,其定义如下:
摩尔是一系统的物质的量,该系统中所包含的基本单元数与0.012kg 的碳-12的原子数目相等。在使用摩尔时,基本单元应予指明,可以是原子、分子、离子、电子及其他粒子,或是这些粒子的特定组合。
例如:
7.2溶液的浓度以质量比或体积比为基础给出时,应以下列方式表示百分数:%(m/m)或%(V/V) 。
7.3溶液浓度以量纲上不同的单位质量和体积表示,则浓度应以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如mg/mL。
7.4如果一试剂与另一试剂(或水)以体积比或质量比相混合,则以(V1+V2)或以(m1+m2)表示,如(1+4)的硫酸是指1体积相对密度为1.84 的硫酸与4 体积水混合后的硫酸溶液;又如(1+2)的艾氏剂,是指1 份质量的碳酸钠与2份质量的氧化镁混合而成的。
7.5凡以水作溶剂的溶液称为水溶液,一般简称溶液,以其他液体为溶剂的溶液,则在其前面冠以溶剂的名称,如以乙醇(或苯)为溶剂的溶液称为乙醇(或苯)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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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慧丽、段云龙。
本标准于1965 年9 月1 日**发布。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