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改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集中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规定,二是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此外,一些重要的修改还有:将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新《条例》共修改变动61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共是14条,删除的条款是3条,修改的条款是44条。
新《条例》——
赋予新内涵 指明新方向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于2003年6月1日实施。在近6年的时间里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基于**工作、节能管理、依法行政、有效监管、强化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从2002年底到2008年底,特种设备数量从292万台增加到605万台,翻了一倍多。其**管理问题和节能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监管力量不足与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性改变为**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中明确。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监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新《条例》根据特种设备**监察的法定职能,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监察的调整范围和工作环节。
三是指明了特种设备**监察工作改革**的方向。新《条例》在特种设备**监察、事故处理等方面都明确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比如,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和分级管理方面,新《条例》第102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行政许可下放省级质监部门实施,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在事故分类、分级方面,新《条例》突破了**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不仅以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因素来划分事故等级,而且还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设备中断运行时间长短、高空滞留人数、转移人员数量、设备爆炸或者倾覆等因素综合划分事故等级,更加符合特种设备的特性。
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监察——
扩大调整范围 追求统一高效
这次新《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进一步统一了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确立了制造、改造、维修、检验许可制度;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明确了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材料管理规定。
这次修改中明确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与监管,就是在特种设备**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监察现行有效的抓手向节能监管方面延伸,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
此外,这次新《条例》还做了一个重大的调整,就是在行政许可方面,新《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将把现行委托省级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许可项目,全部下放省级质监局自主实施。被依法授权的省级质监局将以自己名义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并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下放后,省级质监局接收的许可数量约占质检总局现行许可项目的70%。同时,新《条例》还规范了许可收费,专门增加了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明确规定。
节能监管——
细化四项制度 更好服务发展
新《条例》中明确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职责,为特种设备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拓宽了领域。
锅炉、电梯等高耗能的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空间巨大。在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新《条例》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在节能监管方面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细化:一是明确节能责任制度。新《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节能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和节能投入。二是明确生产节能制度。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节能鉴定规定,并明确了新产品能效测试规定。三是明确使用节能制度。包括对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培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规定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和超标设备节能改造规定等。四是明确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责令纠正。
职责定位——
明晰各方责任 突出企业主体
特种设备**和节能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需要企业、检验技术机构、**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责定位,履行各自责任。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特种生产企业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质量,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生产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责任人。
其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把关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既承担监督检验的重任,同时又是被监督对象。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新《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监管责任。新《条例》规定了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后,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