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存在部门推诿的现象
各地方的情况不一致,且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在政府横向领域成块状分割职能,因为这些职能的分割系并非根据客观规律而做出的,故现实中存在职能竞合现象。
餐饮业整治并非环保部门能够单独处理的,如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为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范围,此时,环保部门一般将无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餐馆转交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工商部门或者食药监部门在接到此类投诉后,一般不会予以取缔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而是要求餐馆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为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并不要求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这使得餐馆完全可以不必理会环保部门提出的油烟污染整治,油烟污染的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在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过程,需要不同的部门联合配合环保部门,会有部门以油烟污染治理并非其职能为由而推诿的现象。
还有些地方实行卫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集中由城管部门行使。但是在实践中,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只负责对违法排放油烟的餐馆进行处罚工作,却并未能够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进行整治,认为具体的治理工作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事情。环保部门在没有处罚权的前提下,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则采取消极态度,能拖就拖,*终导致油烟污染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从立法层级来说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城管、工商、食药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均未有明确要求其需要信息公开,因此在该规定中环境保护部门是**的信息公开机关,未免显得过于单一。且在实践中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都有待提高,公布程序比较繁琐。[5]
由此可观之,许多地方环保部门在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有关油烟污染治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未能让公众能够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有个清楚的认识,也未能形成社会联动治理油烟污染的效果,使得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中未能有效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考究当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式的现状,能够发现一个现象:各地均只是由本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于规范化经营的餐馆油烟污染排放的监督与治理能够取得相应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有许多隐藏于居民楼里的无照经营的临时性小餐馆,却并未发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委会与居委会参与进来,成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的“盲点”。这种现状既造成了环保部门人手吃紧基层自治组织人力资源闲置,同样又影响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效率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