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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第6.1条为准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二氧化硫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曾发布了GB16378-1996。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特点,其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是呼吸系统,根据二氧化硫引起的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按照《职业性诊断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基本规定》的要求作文字与结构的改动并在诊断体系上与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诊断标准》相衔接,便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

GBZ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是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所引起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的职业史及典型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
  
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但短期内(1-2天)能恢复正常,胸部体检及x射线征象无异常。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加重外,尚伴有**、恶心、呕吐、乏力等全身症状;眼结膜、鼻粘膜及咽喉部充血水肿,肺部有明显干性啰音或哮鸣音;胸部X射线可仅表现为肺纹理增强。
5.2 中度中毒
    除轻度中毒临床表现加重外,尚有胸闷、剧咳、痰多、呼吸困难等;并有气促、轻度紫绀、两肺有明显湿性啰音等体征;胸部X射线征象示肺野透明度降低,出现细网状和在发散在斑片状阴影,符合肺间质性水肿或化学性肺炎征象。
5.3 重度中毒
    除中度中毒临床表现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肺泡性肺水肿;
    b)突发呼吸急促,呼吸频率>28次/min,血气分析PaO2<8kPa,当吸入低浓度氧(浓度低于50%)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不能维持8kPa,并有持续下降趋势;
    c)较重程度气胸、纵膈气肿等并发症;
    d)窒息或昏迷。
6 处理原则
6.1 **原则
6.1.1 立即脱离中毒现场,静卧、保暖、吸氧。以碳酸氢钠、氨茶硷、地塞米松、***雾化吸入。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彻底冲洗眼结膜囊。
6.1.2 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后,虽无客观体征,但有明显的刺激反应者,应观察48h,并对症**。
6.1.3 注意防治肺水肿,早期、足量、短期应用糖皮质**。必要时气管切开。
6.1.4 氧疗、防治感染、合理输液、纠正电解质紊乱及抗休克等均与内科**原则相同。
6.2 其他处理
    急性轻、中度中毒者**后可恢复工作。重度中毒者或中毒后有持续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者,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因接触高浓度三氧化硫气体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其临床表现相似,诊断处理时可应用本标准。
A.2 本标准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所引起的其他临床疾患。
A.3 本病以呼吸系统病变为主,故诊断标准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射线表现为主要诊断指标。
    其他如周围血象、心电图等均应进行检查,但可不与中毒程度相符,不作为诊断基准。
A.4 临床表现与胸部X射线表现可不平行。诊断分级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
A.5肺功能检查仅列于健康检查要求中,但中毒病人病情允许时应尽可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