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中所采用的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设计。按规程进行配合比设计时,除遵守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引用标准: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65-2000
3、材料要求:
3.1砌筑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具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级。
3.2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2.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3.3 掺加料符合下列规定:
1、生石灰熟化成石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生石灰的熟化时间不得小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2、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3、对粘土膏、电石膏的要求,符合JGJ98-2000的3.0.3条有关规定。
3.4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试配时的稠度,应为120±5mm。
3.5配制砂浆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采用饮用水。
3.6砌筑砂浆中掺入的砂浆外加剂,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并经砂浆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技术条件
4.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20、M15、M10、M7.5、M5.0、M2.5。
4.2水泥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水泥混合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800kg/m3。
4.3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4 砌筑砂浆的稠度应按表4.0.4规定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