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毒害食品“终身禁入”条例明年4月1日起实施 ■复活条款
名称
"终身禁入"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曲折经历
在初次审议时,草案对"终身禁入"一条进行了删减。今年11月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对违反食品**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鉴于上述意见,"终身禁入"条款再回草案中。此次通过的表决稿,将严惩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经营者的理念贯彻下来。
"区域退市"条例:对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发布;发生食品**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今年9月底,市人大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市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删除了处理问题食品的"区域退市"措施。市人大财经委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应继续沿用这一措施,因为"区域退市可防食品**事件扩大".吸取这一意见,草案二审稿重新增入"区域退市"的相关条款。
条例同时规定,食品**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
■重点条文
处罚决定现场公示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形成处罚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擅自毁损的,加重行政处罚。
食品单位信息公开
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信用信息平台,建信用档案,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频繁抽查差评单位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摊贩定时定点经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悬挂经营证的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
本市还要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经营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登记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