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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生产工艺核对,中药产品何去何从?


导读

近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组合拳,轰轰烈烈!在对流通行业的大整顿的同时,8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增加一个生产工艺核查的征求意见稿,30天企业核查备案,11月开始飞检。

从国家的监管思路上,本次监管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中药生产来说,生搬硬套GMP不可能实现,彻底执行的话,80%的企业会死掉,甚至演变成一场轰轰烈烈的消灭中药制剂企业的运动,中药产品何去何从?

 

药材的提取不可能完全一样的现实情况下,国家到底应该管质量结果还是工艺标准?

猜测:监管部门此次出台生产工艺核查,也是有其行业背景。比如阿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马皮、猪皮、骡子皮等等生产出来的胶,检测都是合格的,只有工艺标准才能知道是用什么原料生产的。历史上出现“苹果皮”事件,就是钻了工艺标准的空子,按照成品检测是合格产品。

所以说,这次的管理思路没问题,但是生搬硬套老外的GMP对中药生产并不现实。

可能这样一来,至少80%的中成药将变成真的“假药”,因为按照工艺标准生产,基本不可能生产出完全标准的成药。因为,即使按照GAP种植药材的管理实现了,中药炮制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科学院乔善义教授谈到:在即将定稿的“中药现代化20年”一书中,我参与编写的一章的存在问题与建议里谈了这个问题。从物质组成或成分角度看,一种药材,其质量一定是宏观相对均一而微观**不均一的。以一个或多个指标成分含量无法表征其全部质量特征。因此,基于成分**会在一定范围内变化的多个药材,不可能用一个完全固定的工艺生产出相同质量的产品来。

也就是说,每一批药材的提取含量是不一样的,气候变化也不能保证都一样,严格按照工艺生产,不能解决*后药品成品的质量一致的问题。

 生产工艺修改,可行吗?

在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到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允许企业上报修改,这是监管部大一大进步。当然,申报的时候必须提供依据,就得重新做质量和稳定性才可能有依据。

但是矛盾之处在于,这似乎意味着,必须承认企业一直都是填报的假记录?投料提取的问题是药材采购不到工艺要求的道地药材?每次抽检不合格都必须偷偷添加处理?你啥都不知道,啥都不敢说!因为,说了就是另案处理的质量事故。

还有,如同上面所说的,如何保证中药材质量一致,这是即使生产工艺修改后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企业要疯狂自建生产基地?

在和监管部门聊天时,谈到上述问题时,领导就给我谈生产企业GAP的问题。我知道没法再谈下去,每家企业建中药材种植基地根本不现实,因为中药成分所需要的药材遍布国内各地,如果按照地道药材的要求,企业需要建多少个种植基地?但自建生产基地并非一日之功, 短期内中药企业是否只能停产?

中成药这次如果严格执行工艺核查标准生产,由于含量不稳定,产品质量就完蛋了,中药疗效问题将再一次被西医临床应用所质疑与诟病。

大**时代来了!

历史上可以集中批准文号,一年批下来一万多新药品上市,现在是出来还债的时候了。

郑晓萸时代给了制药企业爆发式成长的机会,带领中国的制药工业野蛮生长到6000多家生产企业,“散、乱、差”到处可见。有的企业有个**产品,通过高毛利空间可以迅速成长为让人羡慕的企业。

这次是把问题一次性解决的节奏,只有30天的征求意见时间。所以,严格的来说,这是一次重新行业**的过程,神药和神棍都会被打回原形,这对严格规范的制药企业是个重大利好!

对于国家局采取监管政策,我们积极认同,但是,但是也希望,中医药作为国家战略,还是应该做好顶层设计,让企业循着正确的方向去发展,这是涉及到中医药行业未来的大问题。

未来充满了希望和美好,眼前的结果就看每个企业的把握能力了。

附件:

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药品生产工艺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的过程和方法,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为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8月部署开展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核查工作,各省局对企业申报登记的生产工艺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初步建立了注射剂生产工艺等资料档案。2007年10月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药品上市前应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保障了技术审评部门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此后批准上市的绝大多数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的生产工艺是一致的。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为此,总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下同)开展自查,排除质量**隐患。

三、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包括审批药品生产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及审批相关补充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10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应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二)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事项的相关要求以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

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18项提出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2。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药审中心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展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决定。

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7项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药审中心。药审中心应组织专门审评力量、建立单独审评通道,于收到申报资料后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在5日内完成行政审批。补充申请获批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继续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6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12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六、201611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款的有关规定,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涉事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七、发生过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但生产企业能够确保产品**有效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按本公告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

(一)相关品种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性和有效性问题的;

(二)相关品种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的。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参照执行。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赛柏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