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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督查】销售过期药品,多药企遭罚款


导读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公示表中显示:27起案件中,有17起涉嫌药企违法违规案件。

其中,12家药企因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被没收涉案产品、罚款;另有药企因未经批准擅自储存药品、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药、销售劣药等被处罚。

自流井区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与依据

1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自贡健芝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锁一百店(王波)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云丰”牌小儿感冒颗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2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自流井区利民大药房(柯利平)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卫好”牌多潘立酮口腔崩解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3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重庆和平药房自贡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利康连锁店(罗刚)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辅仁”牌阿昔洛韦滴眼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4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自贡市康芝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盛世一店(胡淑英)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正士”牌全鹿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5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自流井区忠诚药房(钟玲)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怡康寿”牌辛伐他汀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涉案产品

6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自贡市新美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民店(王善东)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闪亮”牌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7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自流井区仁善堂大药房(王善东)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仙琚”牌醋酸泼尼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8

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天心堂中药房(曾春)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同人泰”牌复方板蓝根颗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9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自贡健芝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锁九十二店(吕梅)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10

销售过期药品案

自流井区鑫桂药房(俞林英)

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仙河制药”牌肠胃宁胶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11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自贡康芝林大药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12

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自贡健芝源大药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丹龙”牌小儿黄清肺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罚款并没收涉案产品

13

未经批准擅自储存药品

自流井区怡康药铺

当事人在核准的经营地址外擅自储存预包装中药饮片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给予警告

14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药

自流井区求真大药房

当事人在其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15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自贡市龙都仁济药房

当事人在非**药品陈列区域的货架底层存放私人物品;同时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未穿着工作服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

16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药集团西南医药自贡有限公司

该公司仓库内药品直接存放于地面;库房温湿度提示短信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人员,温湿度变化不能及时传送到计算机系统;进入库房未采取门禁措施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五条第六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

17

销售劣药(硫酸阿托品片)案

自贡市益沣人大药房盐店街店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硫酸阿托品片)未标注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

相关链接:

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文章来源: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