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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新“物品指南”中高关注物质通报及*新条例一览表

2011年4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更新后的《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在新的物品指南中,ECHA提醒企业:从2011年6月1日起,所有物品类企业必须要向ECHA通报候选清单上的高关注物质,不论是企业生产的还是进口的含高关注物质的物品。另外,ECHA还建议所有物品企业准备自己产品的REACH符合性说明以向欧盟成员国的REACH执法员证明自己产品符合REACH法规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另外,该*新指南还就0.1%的计算方式、是否属于物品的判断方式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新的指南的主要内容还有:
1)带前言的指南文件。在该*新的物品指南的前言中,明确说明“这份指南并没有得到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充分支持,并在实际强制执行中会碰到分歧。”这说明该指南文件在整个欧盟境内没有得到同一的认识,新指南并没有得到德国,法国,瑞典,奥地利,比利时,丹麦6大成员国家及挪威的支持。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专家提醒企业,如果企业有出口到上述国家,请务必留意自己物品类产品中的SVHC的含量。
2)异议国家的观点:?大型复合物品,如汽车或电脑,可能满足REACH法规下的物品定义,但其零部件和组成成分也满足物品定义。然而,根据现有指南,SVHC含量统计只针对复合物品整体而言。而异议成员国认为复杂物品的部件应该被定义为REACH物品。
3)新指南提出了“组产品”的概念。“组产品”意思是一组产品。组产品可以:
● 分别使用(一套厨房用具中的锅,盅。)
● 一起使用(手提电动工具,电池和充电器)
● 组装成单一物体(组合家具)
因此,组产品不可以被看做一个物品,但是被看作很多个物品,物质和混合物的组合。
4)物品中高关注物质(SVHC)通报完成时间规定。如果产品中含有在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SVHC的物质,含量超过0.1%,吨位超过1吨,需要在2011年6月1日完成通报。如果含有的SVHC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在列入的,则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通报,例如假如含有第四批SVHC物质,则需要在2011年6月15日完成通报。
SVHC**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SVHC**批清单(14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目前已经可以向ECHA进行物品中高关注度物质通报。
5)新指南附录中明确指出其他法规对物品中物质的限制。例如,在Directive76/768/EC中列出禁止在化妆品里使用的物质。Directive88/378/EC中对玩具里金属生物药剂量的限制等。当企业关注应对REACH法规时,也不要忽略其他重要立法,要**性应对欧盟贸易壁垒,以免阻碍出口贸易。
新的物品指南对企业有更多的指导意义,也表明REACH法规的实施越来越细化。对于执法也更有针对性。同时由于德国,法国,瑞典等几个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观点不一致,对出口到这些国家的非欧盟企业会造成极大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