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发改委下发的通知称,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煤价大幅上涨对发电企业影响较大,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煤价格调控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其中,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同时,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高限价。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等环渤海地区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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