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环保部制定并印发了《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提到,**阶段要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其它68个省会城市设立478个监测点,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同时还提到,**阶段PM2.5监测仪器技术指标应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且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
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新标准**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国内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承担**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4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