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自2009年9月1日起,长江电力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2009年9月1日以来长江电力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通知明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缴入中央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使用;缴入湖北省和重庆市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分别由两省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相关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