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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督查】银杏叶又出事,12家药企遭罚


导读

日前,国家药监总局发布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制剂的2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自今年3月份以来,国家药监总局先后公布对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浙江、海南等5个省(区)的12家涉银杏叶案药企的处罚情况,上述药企被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涉案总金额达2.7千万之多。此外,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分别有2名责任人被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

海南省

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批次银杏叶片,经吉林等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有8批次银杏叶片槐角苷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假药;有8批次银杏叶片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对该企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1087008.4元。

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批次银杏叶分散片,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636435.36元。

浙江省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外购银杏叶提取物,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销售,同时将外购的银杏叶提取物用于银杏叶片的生产。该企业生产的63批次银杏叶片,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机构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该企业还存在调换产品留样、逃避监督检查等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18290177.32元。同时,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员李卫军、周戎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依法撤销该企业的银杏叶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辽宁省

辽宁仙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2批次银杏叶软胶囊,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1322309.3

辽宁盛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4批次银杏叶软胶囊,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496514.4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外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片,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员何飞、陶玉良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

桂林红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胶囊及劣药银杏叶片,但能够主动报告自检不合格情况等,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西半宙大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片,但能够主动报告自检不合格情况等,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西昌洲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为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经营银杏叶提取物提供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上述4家企业生产假药银杏叶制剂及提取物的行为涉嫌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

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七条**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50556元,并处货值金额159404元两倍罚款318808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309960元。

涿州市东乐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七条**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259589.8元及违法生产的假劣药品,并处货值金额906951元两倍罚款1813092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1166540.8元。

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七条**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169983.6元及违法生产的假药,并处货值金额3189145.95元两倍罚款6378291.9元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4359129.55元。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