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前,国家药监总局公布关于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违规生产胃康灵胶囊、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违规生产妇科止带片和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的通告。
通告中指出在近期国家药品抽检中发现的线索,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贵州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生产企业开展了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要求企业立即召回产品、暂停生产销售的措施;吉林省、辽宁省药监局已依法收回违法经营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具体违法情况汇总如下:
违法企业名称
|
生产药品
|
违法情况
|
行政措施
|
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
|
妇科止带片
|
使用黄柏、椿皮、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
|
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
|
收回GMP证书
|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使用黄柏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吉林天光药业有限公司
|
使用黄柏、椿皮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使用椿皮、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
|
|
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使用山药、黄柏、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通化振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使用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
|
使用黄柏、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
|
|
贵州浩诚药业有限公司
|
使用黄柏药材原粉投料
|
|
江西民济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待查
|
|
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胃康灵胶囊
|
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投料
|
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
|
|
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
|
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
|
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投料
|
收回GMP证书
|
上海皇象铁力蓝天制药有限公司
|
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投料
|
|
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
|
案件待查
|
|
陕西秦龙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待查
|
|
陕西去病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待查
|
|
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
|
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
|
编造批生产记录和物料出入库台账等
|
暂停销售使用、召回药品
|
收回GMP证书
|
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
|
|
通告原文
关于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违规生产胃康灵胶囊的通告
近期,根据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的线索,河北、吉林、黑龙江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胃康灵胶囊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厦门市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8家企业生产的部分批次胃康灵胶囊中检出白芍药材原粉的显微特征,提示企业可能存在违反生产工艺要求,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替代白芍提取物投料的情况。该8家企业为: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皇象铁力蓝天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秦龙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去病药业有限公司。
二、河北、吉林、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查明河北省的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的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的上海皇象铁力蓝天制药有限公司5家企业存在违反注册申报工艺,使用白芍药材原粉投料的行为。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要求企业立即召回产品、暂停生产销售的措施,以控制风险。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收回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和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药品GMP证书。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海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对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秦龙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去病药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胃康灵胶囊生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迅速查清违法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违规生产妇科止带片的通告
近期,根据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的线索,吉林、安徽、江西、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妇科止带片的行为。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9家企业生产的部分批次妇科止带片检出椿皮、黄柏、五味子或山药等药材原粉的显微特征,提示企业可能存在违反生产工艺要求,使用药材原粉替代提取物投料的情况。该9家企业为: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司、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天光药业有限公司、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振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民济药业有限公司和贵州浩诚药业有限公司。
二、吉林、安徽、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查明8家企业存在违反注册申报工艺,使用药材原粉替代提取物投料的行为,具体情况分别为: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使用黄柏、椿皮、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黄柏药材原粉投料;吉林天光药业有限公司使用黄柏、椿皮药材原粉投料;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椿皮、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山药、黄柏、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通化振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使用黄柏、五味子药材原粉投料;贵州浩诚药业有限公司使用黄柏药材原粉投料。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要求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产品的措施,以控制风险。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收回了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天光药业有限公司、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通化振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5家企业的药品GMP证书。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生产妇科止带片的旧厂区(车间生产设备已拆除)药品GMP证书已过期,未在原址重新认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对江西民济药业有限公司妇科止带片生产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吉林、安徽、江西、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迅速查清违法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
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的通告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其行政区域内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1.编造批生产记录和物料出入库台账等。该企业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实际提取收率超出批准工艺收率40%左右,每次多出的产品混入其他批次中,采用编造采购记录、进厂记录、批生产记录,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平账。2.主要原料供应商审计不全,存在质量隐患。主要原料乳猪肝脏供应商为江苏省东台市四之海冷冻食品厂,档案资料显示该企业对上述食品厂进行了书面审计和现场审计,但实际上未进行现场审计。经对江苏省东台市四之海冷冻食品厂延伸检查,发现其提供给该企业的乳猪肝脏并非全部由其屠宰所得,存在向周边企业收购的情况。3.存在修改检验仪器工作站系统时间等数据完整性问题。该企业用于检验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未设置使用权限,并修改工作站系统时间;电子实验数据也未进行备份。
二、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该企业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批准的提取工艺为非酶解工艺,企业为提高产品收率,降低生产成本,其提取过程采用胃蛋白酶水解,与企业应执行的提取工艺不一致。2.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不真实、有缺失。(1)编造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的批生产记录、仓库物料分类进出账。由于使用的起始物料乳牛肝的个体差异较大,导致生产的溶液结果不稳定,为了体现产品的稳定性,编造了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批生产记录(2014年4批,140701、140901、141201、141202;2015年1批,150201)、仓库相关物料的分类进出账、检验记录等。(2)未如实记录批生产记录等。该企业2014年至2015年生产23批的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均无法提供相应的批生产、批检验等原始记录。(3)篡改电子数据。检查发现,紫外分光光度计(UV1700)中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多肽含量检测的141202批的电子数据系在140701批的电子数据基础上修改而得。(4)计算机管理无法保证数据完整性。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化验室的计算机化系统仅通过windows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管理,工作站未设置用户和密码;系统时间存在修改痕迹;设备编号HY-YXSP-01和设备编号HY-YXSP-03的两台高效液相缺少审计追踪功能。3.企业虽建立有乳牛肝脏供应商审计档案,档案显示供应商为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和齐齐哈尔绿泉集团鹤泉食品有限公司,但其采购实际来源于脏器收购人员(系自然人),且企业未与供应商、收购人员签订购销质量协议,无法控制乳牛肝脏的来源;同时,企业乳牛肝脏质量标准中仅有感官检测指标,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三、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等多组分生化药品的原料多来源于新鲜的动物脏器,需要通过严格的原料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收回其药品GMP证书(编号:CN20140142);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正在对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另行向社会通告。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两家企业生产的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辽宁、黑龙江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在售产品。要查清产品流向,公开召回信息,加大召回力度,确保召回到位。其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相关情况应于2016年3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其他促肝细胞生长素生产企业要进行**自查。凡存在未按批准的工艺和标准生产、主要原料来源不清或供应商审计不全以及存在严重数据完整性缺陷等情形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上市产品。企业自查报告于2016年3月25日前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海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促肝细胞生长素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严肃处理。检查情况于2016年4月5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组织对市场销售的此类药品进行检查和检验,一旦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